住宿条款
第1条 适用范围
- 1.本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均依照本条款规定执行。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照法律或一般公认的惯例处理。
- 2.如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,则该特别约定优先于前项规定。
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
- 1.欲向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者,需向本设施提出以下事项。
- (1)住宿者姓名及联系方式
- (2)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
- (3)住宿费用
- (4)本设施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
- 2.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,本设施视为在申请时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。
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
- 1.住宿合同在本设施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。但如本设施证明未同意,则不在此限。
- 2.根据前项规定成立住宿合同时,住宿客人需在本设施指定日期前支付本设施规定的住宿费用。
- 3.如未能在本设施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项的住宿费用,住宿合同即失效。但仅限于本设施在指定支付日期时已告知住宿客人此事。
第4条 免除住宿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
- 1.尽管有前条第2项规定,本设施可在合同成立后同意免除该项住宿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。
- 2.在同意住宿合同申请时,如本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住宿费用,或未指定支付日期,则视为同意前项特别约定。
第5条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
- 1.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,可能拒绝缔结住宿合同。
- (1)住宿申请不依照本条款时
- (2)因满房无空余客房时
- (3)认为住宿者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
- (4)根据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》(平成3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(以下简称“暴力团”)、同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以下简称“暴力团成员”)、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
- (5)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
- (6)法人中有董事属于暴力团成员者
- (7)在住宿相关事项中有暴力性要求行为,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
- (8)明确认定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
- (9)因天灾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
- (10)认为住宿者有可能不遵守住宿条款或本设施制定的使用规则时
- (11)当符合《旅馆业法》第五条及本设施管辖地区的《旅馆业法实施条例》所规定的情形时。
第6条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
- 1.住宿客人可向本设施申请解除住宿合同。
- 2.如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,本设施将收取规定的违约金。但如本设施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,仅在告知住宿客人解除合同时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。
- 3.如住宿客人在住宿当日23:00仍未到达,本设施可视为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。
第7条 本设施的合同解除权
- 1.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解除住宿合同。
- (1)认为住宿客人在住宿相关事项中有可能进行或已进行违反法律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
- (2)为暴力团、暴力团成员、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
- (3)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
- (4)法人中有董事属于暴力团成员者
- (5)在住宿相关事项中有暴力性要求行为,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
- (6)明确认定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
- (7)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
- (8)住宿客人不遵守住宿条款或本设施制定的使用规则禁止事项时
- (9)符合本设施管辖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时
- 2.如本设施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收取。
第8条 住宿登记
- 1.住宿客人在住宿当日需在本设施前台登记以下事项。
- (1)住宿客人(包括同住者)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联系方式
- (2)外国人需出示护照,并由本设施复印保存
- (3)离店日期及预计离店时间
- (4)本设施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
- 2.如住宿客人以信用卡等货币替代方式支付第12条费用时,需在前项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证件。
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
- 1.住宿客人可使用本设施客房的时间为15:00至次日10:00。但连续住宿时,除到达日及离店日外,可全天使用。
- 2.本设施可根据前项规定,允许在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。此时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。
- (1)至下午1点为当日费用的30%
- (2)至下午3点为当日费用的50%
- (3)超过此时间则为一晚费用
第10条 关于进入客房
- 1.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,即使住宿客人已办理入住,也可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客房。
- (1)为清扫等提供本设施服务时
- (2)认为有可能进行或已进行违反法律规定、使用规则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
- (3)根据警察、消防部门指导,判断有必要进入时
- (4)为建筑、设备维护保全需要时
- (5)为确认住宿客人安危及确保安全时本馆判断有必要时
第11条 遵守使用规则
- 1.住宿客人在本设施内需遵守本条款及本设施制定的使用规则。
第12条 营业时间
- 1.本设施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,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见馆内手册、各处公告等。
营业时间如有变更,恕不另行通知。
- (1)前台服务时间
(a) 门禁:无
(b) 前台服务:上午7点~晚上11点
(c) 入住时间:下午3点~晚上11点
(d) 退房时间:上午7点~上午10点
上述时间外前台不提供服务。
- (2)设施服务时间
(a) 包租浴池:下午3点~上午11点
(b) 投币洗衣房:24小时
第13条 费用的支付
- 1.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明细如下:
- 2.住宿费用等的支付,应在住客到达时或本设施要求时,于前台以现金或本设施认可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进行。
- 3.本设施在向住客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,即使住客自愿未住宿,仍需收取住宿费用。
第14条 本设施的责任
- 1.本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或因未履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,将赔偿该损失。但若非因本设施原因造成,则不在此限。
第15条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
- 1.本设施如无法向住客提供已预订的客房,将在征得住客同意后,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- 2.即使根据前项规定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,本设施将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,该补偿金计入损害赔偿额。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本设施原因,则不支付补偿金。
第16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
- 1.住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如发生灭失、损坏等损失,除不可抗力外,本设施将赔偿损失。但如住客未事先声明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及价值,则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日元。
- 2.住客携带进入本设施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如因本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、损坏等损失,将予以赔偿。但如住客未事先声明种类及价值,除非本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最高赔偿金额为10万日元。
第17条 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
- 1.住客的行李在住宿前送达本设施时,仅在本设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,并在住客办理入住时交还。
- 2.住客退房后,如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设施,原则上本设施将等待所有者联系并听取指示。如无指示,将保管3个月后处理。但食品、杂志及有卫生隐患的物品、其他废弃物将立即处理。
- 3.前两项情况下,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,第1项适用前条第1项规定,第2项适用同条第2项规定。
第18条 住客的责任
如因住客故意或过失导致本设施遭受损失,住客须对本设施赔偿该损失。
第19条 免责事项
- 1.因住客故意或过失造成自身损失的,本设施概不负责。
- 2.在本设施内使用互联网通信时,须由客人自行负责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,服务可能会无预告中断或终止。
- 3.在使用互联网通信过程中,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中断,造成用户任何损失,本设施概不负责。此外,如因用户进行本设施认定为不当的行为,导致本设施或第三方受损,用户须赔偿损失。
第20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
- 1.即使本住宿条款部分内容被公权机关认定为违法或无效,其余部分仍有效,不受影响。
第21条 语言及适用法律
- 1.本条款以日语以外的语言亦有制作,如与翻译文本有不一致或差异时,以日文为准。
- 2.因本条款产生的所有争议,均由本设施所在地日本法院依据日本法律解决。
第22条 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则的变更
- 1.在下列情况下,本设施可自行决定变更本条款及使用规则(以下称“条款等”),用户应无异议地同意。
- (1)条款等的变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时
- (2)条款等的变更不违背合同目的,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、内容的合理性及相关情况,属合理变更时
- 2.本设施变更条款等时,将在本设施网站公布变更内容,并自公布时指定的生效日起适用。
- 3.自变更后条款等生效日起,住客继续使用本设施时,视为同意条款等的变更。
修订日 2025年7月1日
生效日 2025年8月1日
使用规则
为了让客人在本设施内安全舒适地度过,本设施根据住宿条款第11条制定了如下使用规则,请予以配合。如未遵守本使用规则,依据住宿条款第7条,可能会拒绝您的住宿及馆内设施的使用。因未遵守本使用规则而发生的事故,本设施概不负责。如本设施因此遭受损失,客人亦需承担赔偿责任,请特别注意。
关于安全与保安需遵守事项
- 1.请勿携带或使用可能引发火灾的火源、物品等进入设施内。
- 2.本设施根据东京都被动吸烟防止条例,全面禁烟。请勿吸烟。如发现吸烟及烟蒂等,将收取清洁费、其他修复费用(包括客房停用期间的费用)。
- 3.客房的疏散路线图已张贴于各客房门内侧,请确认。
- 4.入住期间请为防盗锁好客房门。
- 5.请勿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设施内:
- (1)动物、鸟类等宠物
- (2)有强烈异味的物品
- (3)大量物品
- (4)未经许可不得持有的枪支、刀剑等
- (5)其他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
关于本设施的使用
- 1.严禁非住宿登记者使用客房。
- 2.住客可使用本设施馆内设备的时间为入住日15:00至退房日10:00。入住前及退房后不可使用。
- 3.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。
- 4.未经许可,请勿在本设施内分发、张贴广告物或销售物品等。
- 5.未经许可,请勿在本设施内进行商业目的及可能影响其他客人的摄影、摄像等行为。
- 6.未成年人单独住宿,除非有监护人许可,否则谢绝入住。
- 7.离店时请务必将钥匙交还前台。如因遗失等未归还,需支付钥匙实际费用。
- 8.原则上请预付住宿费用,如前台有明细提示时请随时支付。如本设施催缴仍未支付,可能要求您腾出房间。
其他禁止事项
- 1.请勿进行赌博、扰乱风纪、威胁性言行或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。
- 2.请勿将设施内设备、物品移至他处或进行加工,也请勿用于非原用途。污损、损坏、遗失需照价赔偿。
- 3.除紧急等不可抗力情况外,请勿进入应急设施或屋顶。
- 4.请勿进入本设施员工专用区域。
- 5.请勿在走廊、大厅等处放置私人物品。
- 6.不代为支付购物、车票、出租车、邮票、行李运费等费用。
- 7.除本设施同意外,请勿向外部餐饮店订餐。
- 8.如有上述类似行为,将拒绝使用本设施。
使用规则的变更
根据住宿条款第22条规定,本酒店可变更使用规则,用户应无异议地同意。